在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在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方面,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其中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